2019-08-05 16:58 浏览次
漂粉精包装有效期是自包装生产之日起计算不超过 12 个月。 超过有效期或再次漂粉精使用的包装需再 次进行性能检验,包装有效期自检验完毕日期起计算不超过 6 个月。当包装灌装漂粉精后,其有效期 自灌装日期起计算不超过 12 个月。 5.6 对于 5.1 至 5.3 规定的检验,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每个生产厂的每个设计型号的包装逐项进行检 验。若有一个试样未通过其中一项试验,则判定该项目不合格,只要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设计型号的 包装不合格。 5.7 对检验不合格的包装,其生产厂生产的该设计型号的包装不允许用于盛装漂粉精,除非再次检 验合格。再次提交检验时,其严格度不变。